公开项目
内 容
办事项目名称
市属公办或民办各类中等教育(包括普通高中、职业高中、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或撤销,开办成人高中班)审批
办事依据
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(粤府函[2001]365号)、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(粤府函[2002]292号)
办理条件
教育部《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(试行)》(教职成﹝2001﹞8号)、广州市普通高中基本标准(试行)规定的条件
办理程序
受理—评议—审批—发证—公告
收费标准及依据
不收费。
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
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。
办事需提交
材料目录
1.申请报告、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;
2.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;
3.拟任校长或行政负责人、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、简历;
4.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、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;
5.各学科(专业)设置及教学计划;
6.拟办学校资产及教育经费来源证明文件;
7.相关教育教学、运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;
8.财产清算及学生安置情况;
9.民办教育机构变更、撤销、解散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。
(以上材料根据申请事项选择提供)
申请书(表格)名称
(附示范文本)
申请报告(内容主要包括:举办者、拟办学校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培养目标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办学形式、办学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,申请撤销须说明撤销原因、学校债权债务情况)
联系电话
办公地址
西湖路83号
受理窗口
首层大厅
办事网址
投诉电话
投诉处理时限
一般情况受理后七个工作日。
备注